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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高新技术企业及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德州高新技术企业及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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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德州高新技术企业及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部分)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与原有的政策相比有哪些比较明显的变化?

        新企业所得税法与原税法相比较,在促进科技创新上的政策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税率的执行范围取消地域限制,原政策仅限于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新法将该项优惠政策扩大到全国范围,以促进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加快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凡是按照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被认定为高新技术的企业均可享受15%优惠税率。

        二是新法新增加了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

        三是技术转让所得税起征点明显提高。旧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新法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是新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科技企业可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要具备哪些条件?

       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第172号)已出台,高新技术企业需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收入小于5000万元研发费不低于6%,收入5000-20000万元研发费不低于4%,收入20000万元以上不低于3%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6、企业的其他指标,如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必须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三、企业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两免三减半过渡优惠政策的同时可否同时申请所得税15%低税率的政策优惠?

    不可以。根据财税[2009]69号规定“《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7]39号)第三条所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因此,企业可以选择依照过渡期适用税率并适用减半征税至期满,或者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五、目前软件企业有哪些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主要有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自2000 6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享受即征即退政策部分的所退税款,用于企业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我国境内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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