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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冷敷贴、冷敷凝胶产品升级二类管理需要升级注册的请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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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架日期:2022-12-07 09:22:08
产地:全国
发货地:全国
供应数量: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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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人员在监管过程中发现,市场上有部分一类医疗器械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情形,企业拿到医疗器械备案号后,再通过市场化营销、违规功效宣传、朋友圈销售等模式,在流通领域大肆敛财。医用冷敷贴类产品原本属于该种违法情形的重灾区。2021年12月31日,国家药监局发布新修订的《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后,对冷敷贴、冷敷凝胶有关内容进行了调整,开始逐渐规范此类产品。但不可否认,仍有部分产品继续走冷敷贴的老路,此类违法违规行为在流通领域存在一定的隐蔽性,监管难度较大。
      部分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禁止添加成分名录
      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中“09-02-03物理降温设备”“09-03-08光治疗设备附件”“14-10-02创口贴”“20-03-11穴位压力刺激器具”中的产品不能含有中药、化学药物、生物制品、消毒和抗菌成分、天然植物及其提取物等发挥药理学、免疫学、代谢作用的成分或者可被人体吸收的成分,包括但不限于下表所列成分。备案时在产品描述项下应当详细列明产品的具体组成成分,不可使用“所含成分不具有药理学作用。所含成分不可被人体吸收”或者类似笼统描述。
      从2022年1月1日起,冷敷贴、冷敷凝胶应当分以下情形选择上市途径:一是一般产品按照第二类医疗器械管理;二是特殊产品按照药械组合产品或者第三类医疗器械进行管理。
      另外强调对于在2022年1月1日前已完成备案的冷敷贴、冷敷凝胶产品,取消备案前按照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生产或者进口的合格产品(生产日期在2022年4月1日前),在产品有效期内可以继续销售使用。
      自2022年4月1日起,冷敷贴、冷敷凝胶产品不得以第一类医疗器械继续生产和进口。
      2022年3月24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调整《医疗器械分类目录》部分内容的公告表明,2023年4月1日前产品备案继续有效,这相当于给了企业一年的缓冲期。
      新《一类目录》以2017版目录为主体框架,包含2017版目录中19个子目录,119个一级产品类别,368个二级产品类别,品名举例2629个。较2017版目录增加90条产品信息,新增品名举例538个。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对2014版一类目录、2017版目录及既往发布的相关医疗器械分类界定文件中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信息进行梳理整合。
      (二)梳理汇总2018-2020年共五批医疗器械产品分类界定结果汇总中的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分类界定信息,对于经核实确有产品备案的信息,原则上予以保留,规范产品描述、预期用途和产品名称;对于经核实无相关产品备案的信息,未纳入新《一类目录》。
      (三)新《一类目录》中产品描述和预期用途包括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核心判定要素,同时尽量覆盖目前的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信息和品名举例。品名举例原则上符合《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
      (四)新《一类目录》中各子目录均附有说明,明确了子目录修订内容及产品备案的注意事项。
      (五)编制了《部分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禁止添加成分名录》作为附录,规定新《一类目录》中“09-02-03物理降温设备”“09-03-08光治疗设备附件”“14-10-02创口贴”“20-03-11穴位压力刺激器具”中的产品不能含有中药、化学药物、生物制品、消毒和抗菌成分、天然植物及其提取物等发挥药理学、免疫学、代谢作用的成分或者可被人体吸收的成分,包括但不限于附录表格中所列成分,进一步规范相关产品备案。
      (六)限定了物理降温产品范围。对2017版目录中“09-02-03 物理降温设备”第三个条目的产品描述、预期用途和品名举例均进行了规范和修改,除在成分方面予以限定之外,在预期用途方面限定其为“用于发热患者的局部降温。仅用于体表完整皮肤”,在品名举例方面删除了“医用冷敷贴、医用冷敷头带、医用冷敷眼罩、冷敷凝胶”。并明确要求该类产品备案时,应当直接使用目录中的“品名举例”名称,产品描述应当详细列明产品具体组成成分,预期用途不应当超出目录规定的预期用途,进一步规范此类产品备案,净化市场环境。
      (七)删除了液体敷料、膏状敷料有关内容。将2017版目录“14-10-08 液体、膏状敷料”中第三个条目删除,即非无菌提供、通过在创面表面形成保护层,起物理屏障作用,用于小创口、擦伤、切割伤等浅表性创面及周围皮肤的护理的液体、膏状敷料未纳入新《一类目录》。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一)由于相关领域不包括作为第一类医疗器械管理的产品,新《一类目录》中不涉及“12有源植入器械、13无源植入器械及21医用软件”子目录。
      (二)新《一类目录》中不包含体外诊断试剂。
      (三)新《一类目录》中不包含医疗器械组合包类产品。
      (四)当新《一类目录》中产品描述项下使用“通常由……组成”时,相关内容只给出了产品的代表性组成结构,产品备案时,应当明确产品的具体组成。当产品描述项下使用“一般采用……制成”时,相关内容只给出了产品的代表性材质,产品备案时,应当明确产品的具体材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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