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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申报瞪羚企业的条件
山东省申报瞪羚企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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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架日期:2021-08-17 14:38:43
产地:山东济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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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科技项目市级“瞪羚企业”申报

    是指创业后跨过死亡谷以科技创新或商业模式创新为支撑进入高成长期的中小企业。认定范围主要是产业领域符合国家和省战略新兴产业发展方向,涵盖新兴工业、新一代信息技术(含大数据、物联网与云计算、高端软件、互联网)、生物健康、人工智能、金融科技、节能环保、消费升级等领域。

    “瞪羚企业”就是高成长型企业,它们具有与“瞪羚”共同的特征——个头不大、跑得快、跳得高,这些企业不仅年增长速度能轻易超越一倍、十倍、百倍、千倍以上,还能迅速实现IPO

    一个地区的瞪羚企业数量越多,表明这一地区的创新活力越强,发展速度越快。

    1994年,瞪羚企业数量作为重要指标被纳入《硅谷指数》。2014年,科技部火炬中心与长城战略咨询合作开展瞪羚企业研究,定期发布《中国高新区瞪羚企业发展报告》。国家瞪羚企业在遴选标准上有成立时间不超过15年,近三年复合增长率不低于20%等定量指标;四年平均科技活动投入强度大于2.5%等定性指标,具体标准按照企业实际情况每年动态调整。

    为了实现产业梯队发展,需要有更大规模的高速成长的“瞪羚企业”集群作为后备。通过对这些“瞪羚企业”的扶持和培养,一方面可以进一步深化“双创”,另一方面可以使得其中产生更多的独角兽企业。

    发展计划

    “瞪羚计划”的设计原理是:将信用评价、信用激励和约束机制同担保贷款业务进行有机结合,通过政府的引导和推动,凝聚金融资源,构建高效、低成本的担保贷款通道。“瞪羚计划”每年可帮助园区“瞪羚企业”解决超过50亿元的流动资金贷款。

    为加大我市瞪羚企业培育工作力度,规范市级“瞪羚企业”管理,并做好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推荐工作,特制定本认定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指“瞪羚企业”是指成功跨越创业死亡谷后,进入高质量和爆发式增长阶段的成长型中小企业。是综合效益突出、增长速度较快、行业影响力大、社会诚信度高、示范带动作用强,引领我市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带动我市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优秀标杆企业。

    瞪羚企业的申报,遵从企业自愿的原则,由企业自主申报。济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认定管理,并给予政策支持和培育扶持。各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含济南高新区、市南部山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下同)负责本地区申报企业的初审和推荐上报,并协助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认定的瞪羚企业进行指导和管理。

    市级瞪羚企业申报条件

    1、定性指标: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未上市

    2、定量指标:两年营收或净利润复合增长率、经营时间

    3、创新性指标:知识产权标准、研发投入比例

    4、信用指标:申报企业应提供由人民银行或其他商业银行出具的评价报告。

    市级瞪羚企业申报条件

    (一)在本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生产经营、纳税和信用状况良好,近三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环境、质量等事故。

    (三)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及新一代信息产业、生物医药、节能环保等行业或领域。支持发展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具体支持范围根据省、市工作部署由当年度申报通知确定。

    (四)申报企业需持续经营三年以上(满三个会计年度),为非上市公司控股或并购的企业,且尚未在境内外股票市场(新三板及各类非主板股权交易市场除外)上市。

    (五)两年营收或净利润复合增长率达标

    (六)研发投入比例知识产权标准达标

    (七)出具信用评价

    (一)在本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生产经营、纳税和信用状况良好,近三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环境、质量等事故。

    (三)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及新一代信息产业、生物医药、节能环保等行业或领域。支持发展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具体支持范围根据省、市工作部署由当年度申报通知确定。

    (四)申报企业需持续经营三年以上(满三个会计年度),为非上市公司控股或并购的企业,且尚未在境内外股票市场(新三板及各类非主板股权交易市场除外)上市。

    (五)两年营收或

    净利润复合增长率:

    申报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在 1000万至 1亿元,近两年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复合增长率须达到 20%

    上年度营业收入 1 亿至 4 亿元,近两年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复合增长率达到 15%;上年度营业收入 4 亿元以上,近两年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复合增长率达到 10%。近两年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复合增长率超过 30%的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可放宽至 500万元。

    (六)研发投入比例和

    知识产权达到标准:

    申报企业持续创新能力较强,近两年年度研发投入强度应达到 3.5%以上;

    申报企业至少获得发明专利授权2件或软件著作权4件或参与制(修)订国家、行业标准 1 项。

    (七)信用评价

    申报企业应提供由人民银行或其他商业银行出具的信用评价报告。

    科技项目省级“瞪羚企业”申报

    省级瞪羚企业申报条件:

    1、定性指标: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未上市

    2、定量指标:两年营收或净利润复合增长率、经营时间

    3、创新性指标:知识产权标准、研发投入比例

    4、信用指标:申报企业应提供由人民银行或其他商业银

    行出具的评价报告。

    省级瞪羚企业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在山东省内注册,经营纳税及信用情况良好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产业领域符合国家和省战略发展方向,涵盖战略新兴产业、新旧动能转换“十强”产业和工业“四基”等领域,积极发展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具体支持范围根据国家和省总体工作部署及全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重点,由当年度申报通知确定。

    (三)申报企业需持续经营三年以上(满三个会计年度),企业管理规范,发展目标明确,市场布局合理,资产负债率低于70%,为非上市公司控股或并购的企业,且尚未在境内外股票市场(新三板及境内外各类场外交易市场除外)上市。

    (四)两年营收或净利润复合增长率达标。

    (五)研发投入比例知识产权达标

    (六)信用评价分值不低于75分。

    (一)申报主体为在山东省内注册,经营纳税及信用情况良好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产业领域符合国家和省战略发展方向,涵盖战略新兴产业、新旧动能转换“十强”产业和工业“四基”等领域,积极发展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具体支持范围根据国家和省总体工作部署及全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重点,由当年度申报通知确定。

    (三)申报企业需持续经营三年以上(满三个会计年度),企业管理规范,发展目标明确,市场布局合理,资产负债率低于70%,为非上市公司控股或并购的企业,且尚未在境内外股票市场(新三板及境内外各类场外交易市场除外)上市。

    (四)两年营收或净利润复合增长率:

    企业上年度营收在1000万元至2000万元,近两年营收或净利润复合增长率持续达到25%

    企业上年度营收在2000万至1亿元,近两年营收或净利润复合增长率持续达到20%

    上年度营收在1亿至4亿元,近两年营收或净利润复合增长率持续达到15%

    上年度营收在4亿以上,近两年营收或净利润复合增长率持续达到10%

    (五)研发投入比例

    知识产权标准:企业上年度营收在1亿元及以上的,近两年研发投入强度(R&D)应持续达到2.5%

    收入1亿元以下的,近两年研发投入强度需持续达到5%

    同时,企业至少拥有发明专利授权2件,或取得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合计不少于8件,或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1项。

    (六)信用评价由独立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对企业进行的综合信用评分,分值不低于75分。

    申报市级瞪羚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生产经营、纳税和信用状况良好,近三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环境、质量等事故。

    (三)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及新一代信息产业、生物医药、节能环保等行业或领域。支持发展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具体支持范围根据省、市工作部署由当年度申报通知确定。

    (四)申报企业需持续经营三年以上(满三个会计年度),为非上市公司控股或并购的企业,且尚未在境内外股票市场(新三板及各类非主板股权交易市场除外)上市。

    (五)企业成长性指标:申报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在 1000万至 1亿元,近两年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复合增长率须达到 20%;上年度营业收入 1 亿至 4 亿元,近两年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复合增长率达到 15%;上年度营业收入 4 亿元以上,近两年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复合增长率达到 10%。近两年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复合增长率超过 30%的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可放宽至 500万元。

    (六)企业创新能力指标:申报企业持续创新能力较强,近两年年度研发投入强度(R&D)应达到 3.5%以上;申报企业至少获得发明专利授权 2 件或软件著作权 4 件或参与制(修)订国家、行业标准 1 项。

    (七)企业信用指标:申报企业应提供由人民银行或其他商业银行出具的信用评价报告。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全市瞪羚企业的培育认定和管理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申报,会同市有关部门下达年度申报通知,提出具体要求。

     

    第六条 各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符合条件中小企业的推荐工作;企业根据相关条件要求自愿申请,填写有关申报材料,各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受理企业申请,对企业材料进行真实性、完整性审核,组织遴选并提出推荐意见,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七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专家组(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企业申报材料的合规性、完整性进行独立审查;根据审查结果,将达到认定条件的企业确定为瞪羚企业初选对象;联合有关部门进行对初选名单进行终审,形成本年度瞪羚企业名单,提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有关部门发布本年度瞪羚企业名单。

    第八条 申报瞪羚企业需提供的佐证材料:

    1、济南市瞪羚企业申请表;

    2、申报企业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包含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研发费用投入等数据的带防伪标识的专项审计报告或者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4、关于企业复合增长率的专项审计报告(原件);

    5、申报企业信用信息报告(企业自行到人民银行查询或使用金融机构企业网银查询出具)

    6、申报企业前三个年度纳税情况(从税务申报系统打印并加盖税务机关纳税专用章或附相关纳税证明材料);

    7、技术创新活动情况:研发项目(或产品)活动证明材料、可以反映企业技术创新情况的其他证明材料;

    8、申报企业创新性情况:申报企业科研创新有关证明材料、获得授权专利;主导和参与制定国家的情况证明等;

    9、申报企业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以及无相关行政处罚的证明材料;

    10、申报企业认为有助于其参评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奖励与支持政策

    对经上述申报程序认定合格的企业授予“济南市瞪羚企业”荣誉称号。

    市级瞪羚企业依据现行奖励政策相关内容予以资金奖励;省级瞪羚企业原则上从市级瞪羚企业中优先推荐申报。鼓励市、县政府给予配套奖励。

    第十一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积极争取财政、科技、金融、人社、税务等部门对瞪羚企业在技术研发、融资服务、社保缴纳、人才政策、税费减免等方面予以政策倾斜。

    第十二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积极组织对瞪羚企业发展模式、发展成就的宣传力度,通过媒体、论坛、交流等多种形式将企业的发展经验广泛推广,吸引生产要素聚集,引导全市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申报企业应对提交数据、佐证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如存在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济南市瞪羚企业”称号和奖励资金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称号,收回获得的奖励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市级瞪羚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通过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并及时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申请调整。

     

    第十五条 对于已不能满足瞪羚企业基本条件的,经企业自行申请或经社会公众反映核实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发布公告撤销其瞪羚企业资格,并取消相关待遇。

    本《办法》自 2020 10 10 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3 10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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